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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汪传喜,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公民身份号码341127********。
当事人:章德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公民身份号码341127********。
当事人:张崇千,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公民身份号码341127********。
汪传喜、章德俊、张崇千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一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章德俊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失40元;汪传喜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失20元;张崇千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2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汪传喜、章德俊、张崇千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汪传喜、章德俊、张崇千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五份,公益诉讼机关、汪传喜、章德俊、张崇千各执一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汪传喜
章德俊
张崇千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