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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协 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陆明军,男,瑶族,1995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221************,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
当事人陆明军涉嫌非法狩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陆明军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陆明军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该款项陆明军已于2023年3月31日缴交至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账户,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后生效,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陆明军
检察官:
签订时间: 2023 年 3 月 31 日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