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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张广成,男,1973年2月12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汉族,现住址:安徽六安市金安区*************,户籍所在地: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张广成非法狩猎一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当事人对其非法狩猎“三有动物”野猪行为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 500 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张广成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