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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受理了宜检刑附民公诉(2022)13号公益诉讼起诉人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林、杨丰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保障该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现将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间自正义网刊载之日起三十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调解协议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调解协议
联系人:本案承办法官许卫琴、书记员潘新云
联系电话:0510-87963870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51号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林,男,1984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宜兴市屺亭街道奔马花园18幢501室。
被告:杨丰雷,男,1983年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宜居园2号楼3单元101室。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林、杨丰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宜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2200元,被告杨丰雷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3800元(均已履行)。
二、被告王林、杨丰雷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平台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赔礼道歉。公告内容在发布前需经法院审核(均已履行)。
三、达成本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出具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4份,各方各持一份,宜兴市人民法院留存一份。
公益诉讼起诉人: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