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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徐火生,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义都镇***********,住龙川县佗城镇新渡村委会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徐火生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徐火生在龙川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徐火生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该款徐火生已于2024年1月19日缴交至龙川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龙川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签订时间: 2024 年 1 月 23 日
当事人:徐火生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