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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关于王静云等3人非法捕捞案调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4-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305刑初69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犯非法捕捞罪一案中,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不修复的,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22000元;2.判令被告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承担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3.判令被告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在省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王静云系闽连渔66688船、闽连渔66687船船主,被告人王忠孝系闽连渔66688船船长,被告人王忠玲系闽连渔66687船船长.2023年9月4日至9月11日,被告人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等人明知系禁渔期,仍结伙驾驶闽连渔66688船、闽连渔66687船从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港处罚,到达北纬26度30分以北浙江海域后从事双拖网捕捞作业,先后下网4次捕捞带鱼、杂鱼等渔获物2000余斤,并由被告人王忠孝、王忠玲在海上予以销售,获利2000余元。同月11日,上述船只在航行时分别被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查获,当场起获拖网网具5张。经认定,闽连渔66688船、闽连渔66687船使用的5张网具最小网尺目均在12mm至22mm之间,属于禁用网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价值总额为22000元。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28日通过《正义网》发布拟对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反馈、起诉情况。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自愿于2024年5月17日前支付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4400元。款项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内交付,由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2、被告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自愿承担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款项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内交付;3、被告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于2024年5月17日前就其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破坏行为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自愿承担本次调解协议的公告费用400元;5、若被告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可就被告王静云、王忠孝、王忠玲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九

联系方式:0577-63386370、0577-63389809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