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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305刑初3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在审理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启辉犯非法捕捞罪一案中,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张启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启辉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不修复的,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830611.2元;2判令被告张启辉在省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9日至8月26日期间,张启辉在禁渔期内雇佣船员驾驶闽霞渔08615船,在北纬26°30′以北海域,使用最小网目尺寸为11mm的拖网网具进行下网捕捞作业,共下网单拖捕捞12次,捕捞渔获物主要为带鱼、鲳鱼、小黄鱼等,净重共计40371千克。经认定,张启辉使用的拖网最小网目尺寸小于法律规定的尺寸。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启辉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涉案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损害价值为166419.2元(非法捕捞水产品已扣押),间接损害价值为1664192元。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正义网》发布拟对张启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反馈、起诉情况。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张启辉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6122.24元,共分7期支付:第1期于2024年6月1日前支付50000元;第2期于2025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3期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 第4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5期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6期于2027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7期于2027年12月30日前支付66122.24元,款项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内交付,由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2、被告张启辉于2024年5月31日前就其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破坏行为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张启辉若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可就被告张启辉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4、被告张启辉自愿承担本次调解协议的公告费用4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0577-63386370、0577-6338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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