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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黎向东销售假药一案磋商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5-13      新闻来源:正义网


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赔偿权利人代表):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向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雷世俊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黎向东

身份证号码:61250119******7616

户籍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黎向东为非法牟利,进购来源不明的药品甲茸壮骨通痹胶囊,通过经营的卫生室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已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检察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黎向东于2024年4月11日就黎向东销售假药一案中的民事公益损害部分进行了磋商,对以下事实确认无误: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黎向东以每瓶15元的价格多次购进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共1900瓶。为获取非法利益,黎向东在明知该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卫生室,以每瓶25元的价格将该药品出售给不特定的人群,累计销售金额47500元人民币。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假药。案发后,黎向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磋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履行公益损害相应民事责任达成一致,形成以下磋商意见:

1.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黎向东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磋商人(公益损害人/赔偿义务人)黎向东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劣药品,严格履行药品安全查验义务。

本磋商协议公益损害修复赔偿义务能够即时履行完毕,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后,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或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或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磋商协议生效。公益损害人黎向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权利人代表: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义务人:黎向东


签约时间:2024年5月13日

签约地点: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孙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