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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张桃如污染环境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5-21      新闻来源:正义网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张桃如,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1******6337,汉族,中专学历,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双港镇********。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张桃如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收购废旧电瓶,并在其家东侧废水沟内倾倒电瓶废液。经检测,水沟内土壤PH值为2.25,铅含量4230mg/kg,严重污染环境。张桃如在此期间共计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34088.1kg。

张桃如非法向废水沟内倾倒含铅废液,破坏周边生态环境,但因为倾倒的含铅废液数量较少,污染物含量较少,对土壤、水源生态环境损害较小。针对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失,按照损害评估,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为7.95万元。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桃如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审查过程中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桃如自愿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并提供证明。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全程接受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监督。

二、为确保张桃如生态修复效果,在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下,张桃如自行将生态修复费用委托江苏省响水县公证处保管并承担公证费,在和解协议公告期满后,张桃如从公证处取出费用,自行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活动。如果开展生态修复活动前出现其他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打入响水县公证处账户内钱退回到上述义务主体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后续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本和解协议将进行不小于三十日的公告。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张桃如

日期:2024.5.21

[责任编辑:孙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