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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四川朗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伟(公民身份号码653021XXXXXXXX0019)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上述被告单位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追加龙涛、彭启光、李跃洪、杨再民、沈涛、姚迪、靳方元、李乾勇、唐成、黎桂伊、付明珍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诉求
1.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四川朗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涛连带赔偿2500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彭启光连带赔偿7040元公益损害赔偿金、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再民连带赔偿18124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姚迪、沈涛连带赔偿2500元公益损害赔偿金、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成连带赔偿980元公益损害赔偿金;
2.判令本案12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在资阳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四川朗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以购买、收受、交换等方法,非法从杨军、彭启光、沈涛、龙涛、杨再民、靳方元、唐成、李跃洪、杨银、徐文静等人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251条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6月,刘伟以共计2500元的价格向龙涛购买天怡庄园小区公民个人信息。
2. 2019年11月到2020年11月期间,刘伟以7040元的价格向彭启光购买世俊国际小区公民个人信息。
3. 2020年4月到11月期间,刘伟以18124元的价格向杨再民购买南湖国际小区、佰盛天悦小区公民个人信息。
4. 2020年4月,刘伟通过公司员工姚迪,以2500元的价格向沈涛购买北城华府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姚迪与沈涛各分得1250元。
5. 2022年3月7日,刘伟以980元的价格通过唐成,向黄某某购买到香槟城二期小区公民个人信息。
6. 2022年8月27日,刘伟以3300元的价格向徐文静(已承担侵权责任)、杨银(已承担侵权责任)购买万贯国际小区、龙湖城邦小区、佰盛天禧小区公民个人信息。
7. 2022年7月12日到2022年8月6日期间,刘伟通过代为出资13830元交房布置费的方式,从李跃洪、杨军处获得佰盛天韵小区公民个人信息。
8. 2021年11月到12月,刘伟收受靳方元提供的翰林国际小区、南湖国际小区、一品澜山小区、金科集美东方小区及西庭御景小区公民个人信息。
9. 2020年4月23日,刘伟收受李乾勇提供的环城首座二期公民个人信息。
10. 2021年4月30日,刘伟通过公司员工陈友明,收受湖御龙湾开发商付明珍提供的东湖御龙湾小区公民个人信息。
11. 2021年11月份的一天,刘伟收受黎桂伊提供的伴山人家小区公民个人信息。
刘伟非法获取上述信息后,于2020年11月5日非法向阳大芳提供北城华府小区、东湖御龙湾小区、翰林国际二期小区、环城首座二期小区、南湖国际一期小区、帝邦家园小区公民个人信息2977条;于2022年9月9日非法向李乾勇提供正大公园里小区公民个人信息513条;于2021年4月26日非法向肖兰贵提供南湖庄园小区公民个人信息115条。
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4年1月26日、3月22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发布后30日内,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反馈。
三、调解协议内容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涛、彭启光、杨再民、姚迪、沈涛、唐成在签收调解书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31144元,并上交财政。具体金额如下:龙涛支付2500元、彭启光支付7040元、杨再民支付18124元、姚迪支付1250元、沈涛支付1250元、唐成支付980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四川朗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龙涛、彭启光、李跃洪、杨再民、沈涛、姚迪、靳方元、李乾勇、唐成、黎桂伊、付明珍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在资阳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28-24052588
承办庭室:乐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