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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上海川北物业有限公司履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案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5-23      新闻来源:正义网


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甲方(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孙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10109002446137T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902号


乙方:上海川北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志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30365338L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1156弄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拉摩斯公寓未按照优秀历史建筑具体保护要求进行维护损害公益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磋商。

磋商中,乙方确认下列事实: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2079-2099号“拉摩斯公寓”,系虹口区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重点为建筑的各个立面以及内部公共部位,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室内楼梯。乙方系其公房经营管理单位。该建筑4处北立面底层入口处,均存在未经审批,利用楼梯下部空间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并安装有木门、门锁,用于堆物,且有私拉电线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情况。

该处优秀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长期存在违法搭建,不符合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乙方作为拉摩斯公寓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甲、乙双方依法磋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行拆除拉摩斯公寓北立面4处底层入口处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并按历史风貌对该处重点保护部位(室内楼梯)进行恢复。

二、乙方对拉摩斯公寓进行防火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包括私拉电线用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在内的消防安全隐患,保障建筑安全。

三、乙方依法履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拉摩斯公寓内部公共空间的使用性质、设计使用功能不被擅自改变。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年 5月 22日


乙方:上海川北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志奇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年 5月 22日


[责任编辑:王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