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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甲方(检察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和园路10号
检察长:吴秀玲
乙方(公益损害人):砀山县颐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新光彩批发大市场36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杨磊
关于砀山县颐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非法穿越高速铁路埋置高压电缆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就公益损害问题进行了磋商。
磋商中,乙方确认下列事实:2023年4月至5月,砀山县颐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推进颐合砀山县利民风电场项目过程中,未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非法使用定向钻在徐兰高铁K285+803(芒砀山特大桥445#~446#墩)处进行顶管施工,将35千伏高压电缆下穿铁路高架桥埋置并通电使用,期间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给徐兰高铁运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甲、乙双方依法磋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根据《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关于砀山县颐合风电35千伏电力线穿越徐兰高铁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要求进行整改,包括按照设计方案重新组织施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管道径路警示标志等。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到位,及时消除铁路运行安全隐患。若乙方未按期整改,则必须将已埋置的35千伏高压电缆拆除,恢复原状。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磋商协议生效。
甲方: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乙方:砀山县颐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