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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蒋超、龙顺等人非法采矿危险作业破坏林地资源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9-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被告:蒋超,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硒城街道********。

被告:龙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4********,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赵洪兴,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清镇市麦格乡********。

被告:况春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8********,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

案由:非法采矿危险作业破坏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事实:2024年2月初和3月中旬,蒋超、龙顺、赵洪兴、况春虎等人先后两次在开阳县禾丰乡**村**林地中使用挖掘机非法开采煤矿,造成该非法采矿点形成高约12米、宽约15米的边坡,边坡倾角最大约90度,边坡下部有一处长约15米、深约3米、宽约4米的凹陷坑,边坡中部已局部垮塌、上部有裂缝,易造成边坡大面积坍塌、滑坡等事故,存在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危害下方通村公路安全。此外,现场还建成一条宽约3.5米,长约50米的采煤便道。蒋超、龙顺、赵洪兴、况春虎等人的非法采矿危险作业行为在造成生产安全隐患的同时,还造成约0.532亩林地被毁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8月,开阳县自然资源局、开阳县禾丰乡人民政府根据案涉林地损坏情况制定了《修复建议》及《修复实施方案》,概算补植复绿费用为1.125万元。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与蒋超、龙顺、况春虎、赵洪兴就其非法采矿危险作业破坏林地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协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蒋超、龙顺、况春虎、赵洪兴在2025年3月31日前按照开阳县自然资源局、开阳县禾丰乡人民政府根据案涉林地损坏情况制定的《修复实施方案》完成案涉林地的补植复绿和安全隐患消除。如蒋超、龙顺、况春虎、赵洪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前述补植复绿义务,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第三人代为履行,补植复绿费用由蒋超、龙顺、况春虎、赵洪兴承担。

二、蒋超、龙顺、况春虎、赵洪兴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相应义务,如未履行,检察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各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2日

[责任编辑:王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