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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薛卫忠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赔偿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4-09-1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启检民公告〔2024〕17号

本院在办理薛卫忠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薛卫忠主动认识错误,自愿与检察机关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现根据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将公益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12日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419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薛卫忠,男,1963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1963020882**,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石堤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损失。

本案中,公益损害赔偿人薛卫忠实施了破坏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薛卫忠自愿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生态修复责任,双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事实

2022年5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薛卫忠于启东市蒿枝港闸口东侧300米处多次驾驶浮子筏使用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共计1060条,后销售给李建良(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370元。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捕捞的鳗鱼苗价值人民币15900元。

薛卫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影响海洋生物的休养繁殖,破坏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赔偿意见

1.经专家评估,薛卫忠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额为47700元,抵扣渔获物0元,最终赔偿金额为47700元。专家意见费用另计为4000元,由薛卫忠承担。

2.公益损害赔偿人薛卫忠需在2024年 9 月 11 日前将上述款项打入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


[责任编辑:王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