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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陶发宝,男,58岁,****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1624********2913,户籍地:广东省和平县长塘镇**村委会**村23号,现居住地:广东省和平县长塘镇**村委会**村**号,工作单位:无。联系电话:187********。
当事人陶发宝涉嫌非法狩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陶发宝在正义网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陶发宝已于2025年6月23日在正义网刊登道歉信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陶发宝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600元(大写陆佰元整),该款项陶发宝已于2025年6月23日缴至和平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和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检察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