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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刘富男,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0996,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平镇禾庙村3组42号,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平镇。
当事人:曾琪钧,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2199,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永庆村。
当事人:罗文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214,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桥坝镇茶叶村,现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海虹社区半坦小区。
刘富男、曾琪均、罗文明等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当事人自愿赔偿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失合计人民币各100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2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肆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壹份。
公益诉讼机关: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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