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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泰海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办理的李璐华、李思杭、周海洋、何晨曦、汪东妹、高山、张相鑫、杨丰豪、黄俊翔、张云蔡、杨云帆、肖爽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李璐华等人自愿与本院签订《公益诉讼赔偿诉前和解协议》。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诉前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当事人自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中:李璐华赔偿人民币7000元,李思杭赔偿人民币1800元,周海洋赔偿人民币1000元,何晨曦赔偿人民币1000元,汪东妹赔偿人民币1500元,高山赔偿人民币2600元,张相鑫赔偿人民币7000元,杨丰豪赔偿人民币2000元,黄俊翔赔偿人民币1000元,张云蔡赔偿人民币10000元,杨云帆赔偿人民币10000元,肖爽赔偿人民币2000元。(以上均已履行)
2.当事人李璐华、李思杭、周海洋、何晨曦、汪东妹、高山、张相鑫、杨丰豪、黄俊翔、张云蔡、杨云帆、肖爽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致歉声明。(以上均已履行)
本诉前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损害赔偿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2386852860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