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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李璐华、李思杭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6-01-16      新闻来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泰海检民公告〔20261

本院办理的李璐华、李思杭、周海洋、何晨曦、汪东妹、高山、张相鑫、杨丰豪、黄俊翔、张云蔡、杨云帆、肖爽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李璐华等人自愿与本院签订《公益诉讼赔偿诉前和解协议》。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诉前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当事人自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中:李璐华赔偿人民币7000元,李思杭赔偿人民币1800元,周海洋赔偿人民币1000元,何晨曦赔偿人民币1000元,汪东妹赔偿人民币1500元,高山赔偿人民币2600元,张相鑫赔偿人民币7000元,杨丰豪赔偿人民币2000元,黄俊翔赔偿人民币1000元,张云蔡赔偿人民币10000元,杨云帆赔偿人民币10000元,肖爽赔偿人民币2000元。(以上均已履行)

2.当事人李璐华、李思杭、周海洋、何晨曦、汪东妹、高山、张相鑫、杨丰豪、黄俊翔、张云蔡、杨云帆、肖爽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致歉声明。(以上均已履行)

本诉前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损害赔偿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2386852860

特此公告。

2026116


[责任编辑: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