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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关于林海军犯非法捕捞罪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6-01-21      新闻来源:正义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5)浙0305刑初182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海军犯非法捕捞罪一案中,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林海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海军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不修复的,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98280元;2.判令被告林海军承担鉴定评估费用3600元;3.判令被告林海军在省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林海军系粤汕城渔16005船船长。2025年8月16日,林海军雇佣章良军等人,驾驶粤汕城渔16005船从广东省汕尾港出发,于2025年8月19日航行至东经122度20分,北纬28度07分海域,进行拖网作业,8月25日共捕捞杂鱼等渔获物至少3000千克。25日凌晨4时10分,上述船只被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船作业使用的网具被查获前因挂住海中障碍物已掉入海中,船上另有备用拖网网具一顶。经渔政执法人员测量最小网目尺寸为13毫米,渔获物20箱,后经称重为340千克。林海军确认其实际作业使用的拖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40mm,属于禁用网具,8月16日至8月25日生产作业期间为禁渔期。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海军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价值总额为98280元。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116日通过《正义网》发布拟对林海军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反馈、起诉情况。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林海军自愿于2026年2月21日前共同支付因非法捕捞行为对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18921.6元,款项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内交付,由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2.被告林海军自愿共同承担鉴定评估费用3600元,款项于2026年2月21日前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内交付;3.被告林海军于2026年2月21日前就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破坏行为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林海军自愿承担本次调解协议的公告费用400元;5.若被告林海军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可就被告林海军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二十一

联系方式:0577-63386370、0577-63389809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新城大道249号洞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