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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加人社监告字〔2026〕第002号
王伟(身份证号:230121********1838)(被告知人):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加格达奇区和福名都小区工程水电承包人王伟拖欠工人工资。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张桂珍6800元、刘伟东4000元、王有贵10000元、陈盈才10200元、张文革7100元、周广峰48000元、薛向君47000元、许志明14000元、赵佳彬100000元、丁允海149620元、任洪生80000元、胡成8000元、仉立国7000元、王爱东7000元、陈永全10000元。合计15人500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加格达奇区胜利路103号 邮编: 165000
联系人: 张福军、刘利波 电话: 0457-6100110
加格达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8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