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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欧某某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告知公告
本院审查起诉的欧某某(涉案时17岁)涉嫌诈骗罪一案,现已审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本院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