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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关于关丁义、郭华等7人涉嫌抢劫、敲诈勒索、诈骗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

时间:2023-06-28      新闻来源:正义网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关于关丁义郭华等7人涉嫌抢劫、敲诈勒索、诈骗一案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

  近日,关丁义郭华等7人涉嫌抢劫、敲诈勒索、诈骗一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公安处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

  202234日至20228月17,犯罪嫌疑人关丁义、郭华、先后纠集侯伟、郝胜利、吴春珍、秦广振、张品在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祥和大酒店”院内搭设简易“棚子”为店铺,以销售肾阳草等中药材为“幌子”,将不属于中国药典名录的“肾阳草”虚夸为具有多种治疗效果的名贵药材,设局诱骗过往乘客进行购买。该犯罪团伙组织架构严密,分工明确,团伙成员分为老板”“卖药人员”“收款人员”“托”“记账人员”五种角色,共同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侯伟占比10%,郝胜利、秦广振、吴春珍各占8%,其余犯罪所得由关丁义、郭华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五五分成。

  关丁义、郭华担任“老板”负责整个团伙的运营管理,提供个人微信、支付宝账号、注册第三方收款码进行收款、同时二人共同对犯罪地点进行选择、提前与沿途大巴车司机对接,向大巴车司机免费提供餐食,在高速路出口将大巴车引导至“酒店”院内,另外关丁义还负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尚成丽处购买以肾阳草边角料及根部所研磨而成的廉价药粉、处理被害人退款事宜;郭华负责纠集团伙成员、发放工资。侯伟、吴春珍充当“卖药人员”负责招揽过往乘客进入卖药店铺参观,与“托”相互配合虚夸“肾阳草”药效,故意隐瞒或模糊所售“肾阳草”单价,引诱被害人挑选“肾阳草”后进行假打粉,再以廉价药粉替换被害人选取的药材;侯伟还充当“收款人员”负责对不愿付款的被害人采取言语威胁、堵门、拉扯、抢夺手机等方式实施恐吓,胁迫被害人付款,并将所收金额及收款方式发送至微信群内供“记账人员知悉”。郝胜利、秦广振充当“托”先是与“卖药人员”配合,诱导被害人挑选“肾阳草”,进入隔间后再与“收款人员”配合,假装付款,进一步诱导被害人购买“肾阳草”实施诈骗;当被害人提出质疑不愿付款时,郝胜利、秦广振与侯伟共同对被害人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实施敲诈;或采取堵门、拉拽等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张品充当“记账人员”负责统计犯罪团伙每日犯罪所得,在除去成本后,按照相应比例将团伙成员应分钱数告诉郭华,由郭华对团伙成员按照约定比例逐一分成;当关丁义不在酒店时,张品还随时向关丁义汇报卖药收款情况,避免团伙成员出现收钱不报账现象。为方便作案,该团伙还专门组建群名为“麻将群”的微信工作群,团伙成员在微信群互通作案进程交流作案经验,在完成对被害人诈骗、敲诈或者抢劫后,由店外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盯梢”,反馈被害人去向,以防被害人和“托”再次碰面识破骗局导致报警或要求退款。

  该犯罪团伙选择在车流量稳定、人员流动性较大、靠近高速路出口的“祥和大酒店”为作案地点,选择单独出行的中老年乘客为作案对象,将过往乘客招揽至店铺内,“卖药人员”与“托”先是采取双簧表演的方式鼓吹“肾阳草”的奇特功效,再由“托”虚假讲价、主动挑药诱骗被害人选药。“卖药人员”及“托”谈论“肾阳草”价格时,故意隐瞒、模糊所售“肾阳草”的计价方式,不提重量单位,只向被害人告知“肾阳草”的价格为8-10元或者谎称肾阳草为8-10元一捆或一两,使被害人产生“肾阳草”售价便宜的错觉,从而挑选“肾阳草”。然后“卖药人员”又“肾阳草”打成粉服用效果更好为由提出免费帮其加工打粉。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打粉,“卖药人员”都会迅速将被害人挑好的“肾阳草”拿至隐蔽处,打开粉碎机空转发出打粉声音,制造打粉假象,让被害人误以为所挑选的“肾阳草”为现场打粉,实际是将提前用纸袋装好以肾阳草边角料及根部研磨而成的粉末冒充现场打粉的“肾阳草”粉末交由被害人。纸袋中的粉末大都在200克以上,当“托”与被害人都拿到药粉后,“收款人员”将被害人和“托”一起带入店铺东侧狭小封闭的隔间内,以每克8元,至少进价166倍的价格要求被害人付款,实施诈骗当被害人提出所挑选的药材重量与打粉后的重量严重不符表示质疑,或直接告知“收款人员”未提前说明单价或与之前所报单价不符,不愿付款购买时,“收款人员”先是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声称不付钱不让走,勒索被害人财物,使得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付款;若被害人坚持不愿付款,“卖药人员”便伙同两名“托”在狭小封闭的隔间内对被害人采取堵门、拉拽、抢夺手机等手段,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在狭小封闭的隔间中独自面对多名犯罪嫌疑人不敢抗,只能被迫当场交付钱财。待被害人离开店铺后,店外人员对被害人进行“盯梢”,确保其离开后,再继续进行下一轮作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具体内容见附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80号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邮政编码:725000

  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915-2222768。本公告有效期截止本院审查起诉期限完毕作出决定之日。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3年6月19日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责任编辑:孙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