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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连凤涉嫌违法建房一案,我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2022】JKQ005,因联系不到当事人,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对其处罚内容进行公示,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永自然规告字【2022】JKQ005
杨连凤未经我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曹庄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再按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永自然规告字【2022】JKQ005
杨连凤未经我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曹庄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44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7 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限15 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