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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李俊生,男性,1990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XXXXXX1318,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住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观塘村委会瓦下小组266号。
当事人:李敏浩,男性,1987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XXXXXX171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16号集富花园4栋301房。
当事人:翟建和,男性,1978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1119XXXXXX1314,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观塘村翟屋小组7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李俊生、李敏浩、翟建和涉嫌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李俊生、李敏浩、翟建和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李俊生、李敏浩、翟建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共计581898元(大写:伍拾捌万壹仟捌佰玖拾捌元整),该款项三人已缴交至东源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东源县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