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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田应安,男性,1973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XXXXXX1296,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广东省河源市埔前镇街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田应安涉嫌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田应安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田应安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了复绿,并经东源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现场已进行复绿,生态功能已修复。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分管领导: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