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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返还涉案资金的公告
本院办理的段力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依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应将段力军退缴的涉案资金返还被害人韩笑、杨千浩、黄亮、郭成祥、罗普,因办案人员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到上述涉案被害人。为保障涉案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对返还涉案资金事宜进行公告。望涉案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凤山县人民检察院认领,或邮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至凤山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无人认领的,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
公告日期: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7月28日
联系电话:0778—6817705
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朝阳大道36号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547699
特此公告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