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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焦海东合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告知公告
本院审查起诉的焦海东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焦海东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焦海东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特此公告!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解放东路西段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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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