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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刘佳旺,男,身份证号码:320324******0915,户籍地:梁集镇*******,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梁集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以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刘佳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30226元,并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分3次履行,6月19日之前付款1万元整、7月19日之前付款1万元整、8月19日之前付清尾款)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的账户。
二、刘佳旺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刘佳旺删除非法获取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
四、刘佳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内容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依法处理。
本和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将在《正义网》发布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在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认为本和解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联系地址:徐州市复兴北路126号,联系电话:0516-68691611。
当事人:刘佳旺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