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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刘佳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6-05-20      新闻来源:


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刘佳旺,男,身份证号码:320324******0915,户籍地:梁集镇*******,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梁集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以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刘佳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30226并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分3次履行,619日之前付款1万元整、719日之前付款1万元整、819日之前付清尾款)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的账户。

刘佳旺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刘佳旺删除非法获取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

四、刘佳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内容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依法处理。

本和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将在《正义网》发布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在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认为本和解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联系地址:徐州市复兴北路126号,联系电话:0516-68691611

当事人刘佳旺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