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送达

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关于俞云鹊非法捕捞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6-06-02      新闻来源:正义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6)浙0305刑初82

本院在审理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俞云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犯非法捕捞罪一案中,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俞云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俞云鹊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根据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增殖放流,增殖放流投放鱼苗费用不少于10882.79元,不修复的,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49935.44元(已扣除被扣押的渔获物价值及退出的违法所得)2.判令被告俞云鹊承担鉴定评估费用3500元;3.判令被告俞云鹊在国家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俞云鹊为闵连渔60036船船主兼船长,2025年8月16日,俞云鹊雇佣林依强等人驾驶闵连渔60036船从福建连江北茭渔港出发,先后使用最网目尺寸为13mm的拖网网具捕捞渔获物小带鱼、小杂鱼共约280箱(每箱14-15千克),其中45箱渔获物在北纬26°30′以南海域捕捞,235箱渔获物在北纬26°30′以北海域捕捞。8月21日,被告人俞云鹊将自8月16日起捕捞的180余箱渔获物予以售卖(其中45箱渔获物系北纬26°30′以南海域捕捞),售卖金额3438元。2025年8月23日凌晨01时50分,正在拖网作业的闵连渔60036船在北纬27°13.615′,东经121°45.956′海域被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船舶查获,现场查获作业使用过的拖网网具1张(经渔政执法人员测量最小网目尺寸为13mm),船上有小带鱼、小杂鱼100余箱(经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入库称重1428千克)。案发后,俞云鹊已退出违法所得2565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云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价值总额为54413.96元,其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直接损害价值为5357.86元,间接损害价值为49056.10元,增殖放流鱼苗费用不少于10882.79元。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320日通过《正义网》发布拟对俞云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反馈、起诉情况。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俞云鹊自愿于202665前共同支付因非法捕捞行为对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10882.79元,款项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内交付,由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2.被告俞云鹊自愿共同承担鉴定评估费用3500元,款项于202665前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内交付;3.被告俞云鹊于202665前就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破坏行为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国家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俞云鹊自愿承担本次调解协议的公告费用400元;5.若被告俞云鹊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可就被告俞云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77-63386370、0577-63389809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新城大道249号洞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