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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0305刑初81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建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犯非法捕捞罪一案中,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林建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建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根据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增殖放流,增殖放流投放鱼苗费用不少于7038.04元。如不修复则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31907.90元;2.判令被告林建明承担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3.判令被告林建明在国家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林建明为闵连渔60089船船东和船长。2025年8月16日,林建明雇佣林诗旺等人驾驶闵连渔60089船从连江县苔箓北茭渔港出发,于8月17日至8月23日在北纬26°30′以北海域捕捞。期间8月21日向渔运船售卖该船8月17日以来捕捞的渔获物约600公斤(其中至少500公斤系北纬26°30′以北海域捕捞),非法获利1100元。8月23日1时许,闵连渔60089船在北纬27°12.741′,东经121°43.305′海域被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拖网网具一张(经渔政执法人员测量最小网目尺寸为10mm),渔获物1193.6公斤(渔获物为小杂鱼、小带鱼)。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建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价值总额为35190.19元,其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直接损害价值为3282.29元(含2026年4月3日我院扣押非法所得1100元),间接损害价值为31907.9元。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19日通过《正义网》发布拟对林建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反馈、起诉情况。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林建明自愿于2026年6月6日前共同支付因非法捕捞行为对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7038.4元,款项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内交付,由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2.被告林建明自愿共同承担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款项于2026年6月5日前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内交付;3.被告林建明于2026年6月5日前就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破坏行为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国家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林建明自愿承担本次调解协议的公告费用400元;5.若被告林建明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可就被告林建明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8日
联系方式:0577-63386370、0577-63389809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新城大道249号洞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