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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横检民公告〔2024〕12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2024年2月29日20时许至2024年3月1日凌晨2时许,当事人李绍光驾船在郁江横州市横州镇清江村委河段电捕鱼,捕到渔获物共53.2公斤。李绍光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广西横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横州市横州镇长安大道346号)
联系人:凌鸿华、黄彬才
联系电话:0771-5495892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