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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沙检民公告〔2025〕1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2023年9月份至12月份,韩利科驾驶铲车先后在钢铁路沙河市高庙村段河北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规划的厂区内厂房北侧和西北侧盗采砂,并雇佣张凯飞、韩亚雄在钢铁路上放哨望风,韩利科还将部分盗采的砂转移至其在钢铁路与大沙河南坝交叉口东南方向的存砂点及高庙村内韩利科存砂点,韩利科自述累计收取售砂款18万元左右,其中已查实153216元。韩利科在厂房北侧盗采砂时,事先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席延坤多次商量,韩利科盗采砂后,先后三次给席延坤盗采砂款,席延坤共非法获利5000余元。张凯飞、韩亚雄在明知韩利科盗采砂的情况下,多次为韩利科盗采活动放哨望风,张凯飞、韩亚雄分别获利1000元,且韩利科在售卖盗采的砂时,由张凯飞、韩亚雄帮助韩利科收取部分售砂款,其中张凯飞收取104916元,韩亚雄收取10970元。郑雷刚在明知韩利科是盗采砂的情况下,多次帮助韩利科联系购买盗采砂的车辆,郑雷刚收取售砂款59640元,并将该款项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韩利科等人,郑雷刚非法获得介绍车辆劳务费1290元。
经委托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对该两处采坑勘测和认定,厂房北侧和西北侧被采挖的采挖物均符合GB/T14684-2022中III类建筑用砂标准要求,厂房北侧和西北侧采挖物分别为3区细砂和2区中砂,总量分别为1881.57立方米(合计2822.36吨)和4251.45立方米(合计6377.18吨)。经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厂房北侧和西北侧采挖物市场价格分别为127006元人民币和286973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8801899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