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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汕区检民公告〔2025〕4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郑文琴(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05524)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660-3384898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