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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丰检民公告〔2025〕2号
本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李国辉(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4512)于2024年6月在太源乡太源村下堡组“三包年”山场捕到一只野猪,于2024年11月15日在太源乡太源村下堡组“李家茜”山场捕到一只野生黄鼬,于2025年4月29日在太源乡太源村下堡组“李家茜”山场捕到一只小麂。
经鉴定,李国辉非法狩猎的动物是小麂、黄鼬和野猪,总价值4300元,小麂和黄鼬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狩猎的工具和方法为禁用工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4——3319103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