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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鄂恩咸检民公告〔2025〕1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咸丰县高乐山镇居民蒲宏浪(公民身份号码422826******024018)、刘香国(公民身份号码422826******020015)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育英路20号
联系电话:0718-6822386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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