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新检民公告〔2025〕4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5年5月1日上午,吴华有(身份证号码:36012219XXXXXX2471)、吴汝华(身份证号码:36012219XXXXXX2474)、刘远龙(身份证号码:36012219XXXXXX5732)邀约陈豪(身份证号码:36012219XXXXXX485X)等人一起到赣抚尾闾工程闸口锚鱼。吴汝华、吴华有、刘远龙准备好路亚竿、锚杆、轮子、鱼线、大锚钩、铁板三本钩等工具,开车从昌邑大桥前往象山镇河堤处进入闸口。到达闸口后,吴华有、吴汝华、陈豪使用路亚杆锚鱼。吴汝华用锚钩锚到一条重达33.7千克的鳡鱼,在吴华有、刘远龙、陈豪协助下将鳡鱼拉上来。后被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吴华有、吴汝华、陈豪、刘远龙等人使用的锚钩系禁用渔具,渔获物被当场查获。
吴华有、吴汝华、陈豪、刘远龙在赣抚尾闾工程闸口水域使用锚杆、锚钩进行捕鱼,属于在禁捕期、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使得鱼类数量减少,影响其生存和繁殖,打破水生食物链平衡,对鄱阳湖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或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481号。
联系电话:0791-83730265。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