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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建检民公告〔2025〕6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兴国,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36。2023年1月刘兴国未办理占地手续,在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南沟村西沟小庙沟里开采矿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面积数量较大涉嫌犯罪。根据林草局的鉴定数据聘请建平县圆方测绘有限公司对面积和地类进行确认,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定后,新增占地范围总面积45.35亩,其中采矿该用地面积30.11亩,农用地总面积15.24亩,包括农村道路面积0.51亩,其他林地面积0.55亩,乔木林地面积3.37亩。旱地面积10.8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421-7814165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