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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吴江检民公告〔2025〕9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伟(身份证号码34122619******4235)、潘志强(身份证号码34152220******1879)违反国家水产资源法律法规,至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水域内使用禁用方式非法捕水产品,对生态环境资源产生不利影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800号
联系电话:0512-63413152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