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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红检民公告〔2025〕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周同(公民身份号码532529****012755),2024年4月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捕猎,非法捕获一只活体小灵猫(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李周同将其打死后剥皮放置在家中观赏。非法狩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致使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进一步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73-4621350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