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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隆检民公告〔2025〕11号
本院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蔡敬高(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2517)于2025年7月2日11时在禁渔期、禁渔范围、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0.5kg,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昌达街云峰路68号
联系电话:0832-3954474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