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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对金兵良、赖汝贵等6人非法狩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6-01-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贵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5年7月至10月,金兵良(公民身份号码360681********4730)、汪志胜(360681********6115、龚才明(360681********6177)等三人多次伙同赖汝贵(360621********6113)、陈真(360681********6815)、何雨(360681********6173)等人在贵溪市辖区内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具体如下:

1、2025年10月23日晚上8时许,犯罪嫌疑人金兵良邀约龚才明、赖汝贵、汪志胜等人前往塘湾镇、冷水镇等地的山林狩猎,由龚才明驾车(龚才明本人所有的赣L2P758的面包车),随车携带了狩猎的工具无人机两架、无人机挂的坠箭9支、刺杀猎物的长镖枪、柴刀等。四人先后到塘湾水库附近、耳口乡云雾山附近等地,均未猎捕到野生动物。后陈真、张聪(另案处理)打电话邀约金兵良等人到文坊镇进行狩猎。在前往文坊镇的路上(耳口乡的大马路附近的田地里),金兵良利用无人机搜索到一只野猪,并使用无人机的坠箭对野猪进行猎捕,汪志胜、赖汝贵携带长镖枪、柴刀去砍杀野猪并把野猪抬回到车上。后金兵良等4人与张聪、陈真两人见面后,由陈真开皮卡车载着猎狗带路至他文坊镇黄金寨附近。金兵良使用无人机热成像搜索到一只野猪后使用无人机地坠箭进行猎捕,由汪志胜、赖汝贵、陈真等人带猎狗去寻找被刺到的野猪,找到之后就让猎狗上去撕咬野猪,然后将野猪抬回到皮卡车上。期间汪志胜和陈真把猎捕到的两只野猪带回陈真家里拔毛宰杀后,陈真又返回狩猎现场。之后由金兵良在双圳林场苏家村、余家桥附近等地使用无人机坠箭狩猎到2只野猪,随后由赖汝贵、陈真、张聪等人带猎狗将打到的野猪抬回到车上并运回家。经鉴定,金兵良等6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涉案的四只兽类野生动物野猪,价值500元/只,共计2000元。

2、2025年7月30日晚上至7月31日凌晨4时许,金兵良伙同龚才明、赖汝贵、汪志胜、何雨五人,由龚才明驾驶其赣L2P758牌照面包车到贵溪市塘湾镇、冷水镇附近的山林间的田地里,金兵良使用无人机进行狩猎,金兵良使用无人机上的坠备杀到一只野猪后,就由汪志胜、赖汝贵、何雨等人去拣拾猎物回到车上来。经鉴定,金兵良等5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涉案的一只普类野生动物野猪,价值为500元/只。该野猪宰杀后被5个人给卖掉,每人分得187多元,共计1095元。

3、2025年7月24日晚上8时许至7月25日凌晨4时许,金兵良伙同龚才明、汪志胜三人由龚才明驾驶其的赣L2P758牌照的面包车到贵溪市冷水镇附近的山林间田地,金兵良使用无人机猎捕到一只麂子,由汪志胜去拣拾。经鉴定,金兵良等三人非法狩猎的一只兽类野生动物小鹿,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3000元/只。

金兵良、龚才明等6人非法狩猎涉案的1只野生小麂为三有野生动物,5只野猪为野生动物,总价值共计6095元,其6人的行为毁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联系电话:0701-3318997;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