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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盐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昌林、身份证号码:51342319******0018,于2024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到龙塘镇十五股村11组(小地名:鲤鱼塘)苹果园内,使用自己购买的高压气枪猎捕斑鸠和野鸡,2025年8月15日民警在其家中冰箱内查获脱毛去内脏的疑似斑鸠死体40只,疑似野鸡死体7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南濒科委[2025]动鉴字第010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李昌林猎捕的47只野生动物,其中7只为环颈雉,为三有动物;40只为珠颈斑鸠和山斑鸠,为三有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联系电话:0834-8589510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