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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泸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贵华(身份证号53252719******2617)、郭家宽(身份证号53252719******2713)、王金平(身份证号53252719******2638)、陶洪魁(身份证号53252719******2334)、卢小林(身份证号53252719******2617)、代玉萍(身份证号53252719******295X)、杨老三(身份证号53252719******2933)、胡晓芳(身份证号53252719******1111)、袁金龙(身份证号53252719******2693)、马学鹏(身份证号53252719******2914)、宋文龙(身份证号53252719******2939)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55号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73—3177703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