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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长检民公告〔2026〕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杰(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6515)、张彬(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6514)、兰小刚(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031X)、彭科(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6533)于禁渔期时段在四川省长宁县龙头镇后河大桥头处长宁河一级支流后江河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31-7870298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