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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歉 信
本人田建丽,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秩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积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踏实工作多为社会作贡献。
特此道歉!
致歉人:田建丽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