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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本人吴庆友(身份证210311********1811),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通过媒体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同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特此致歉!
致歉人:吴庆友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