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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本人郭梅梅,由于法律观念淡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与生产、制作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自责和后悔,也深刻认识到了行为的危害性,现特向社会公众诚挚道歉,承诺今后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增强法律认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接受全社会监督,坚决改正,决不再犯。
特此道歉!
致歉人:郭梅梅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