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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我是毛奎,我于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使用敌敌畏对仓库蚊虫熏杀,导致熏杀过的火腿农药检测超标,我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食品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我提起公益诉讼,我已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我对侵犯公民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众郑重道歉。
致歉人:毛奎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