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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本人刘万春(男,40岁,黑龙江省明水县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长海县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深感懊悔,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做任何违法的事。
特此道歉!
致歉人:刘万春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