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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我是李海明(130821********7071),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感到非常后悔,我愿意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道歉!
致歉人:李海明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