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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本人李巨奎(152629******262010),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致歉!
致歉人:李巨奎
2025年5月28日